破解“退出困局”!多方呼吁规范股权回购条款!

2025-12-02 23:46:33 来源:中国基金报

破解“退出困局”!多方呼吁规范股权回购条款!

【导读】股权回购成争议焦点,多方呼吁友善协商、从长计议,为企业健康发展与基金长期回报打基础。

中国基金报记者任子青 莫琳

近日,针对一级市场备受关注的股权回购问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向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发出重要提示,呼吁行业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科学合理设置回购条款,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潜在纠纷,共同维护市场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自去年起,股权回购条款的执行困境成市场焦点。一方面,部分初创科技型企业因触发回购条款面临严峻资金与发展压力;另一方面,私募股权与创投基金因回购执行难陷入“退出困局”,影响基金正常运作与投资者回报

中基协指出,股权回购条款本质是投融资双方应对未来发展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及代理成本设计的风险缓释工具。但在当前宏观经济环境下,其执行面临新挑战。为此,中基协提出多项核心指引,引导行业回归投资本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科学设置回购条款

坚守投资底线

中基协强调,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应树立和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提升价值发现、主动管理和估值定价等能力,发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作用,梯度培育创新型企业,服务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

对于设置股权回购条款的基金,相关安排应科学合理,退出目标综合多元,不得利用回购安排违规从事借贷、“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也不得签订其他明显偏离股权投资属性、权利义务设置明显不合理的股权回购条款。

基石资本表示,中基协对股权回购条款的规范要求,核心是回归“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股权投资本源,实现投融资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科学合理的回购条款,为投资方提供有序退出路径,保障创业团队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现金流安全,避免“杀鸡取卵”的短视行为。这种坚守股权投资本质的规范,让风险投资真正承担创新风险,创业者无需背负过度回购压力,敢于投身原创性、颠覆性技术攻关,激发年轻人创业热情,为创新创业生态注入长期信任与活力。

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表示,自去年回购争议频发以来,创业者和创投机构因回购条款争执产生的“不信任感”问题更突出。中基协的呼吁有助于引导行业机构重新审视回购条款作用,扭转行业整体形象,重塑行业在创业群体中的正面形象。

盈科资本产业投资事业部总裁冯志强表示,此举将推动创投行业规范,减少纠纷,平衡双方利益,促进实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倡导友善协商、从长计议

妥善解决利益分歧

针对已触发回购条件的情形,中基协特别鼓励基金管理人加强与投资者、回购义务人等相关方沟通。代表基金行使权利时,应充分评估宏观经济、产业环境和行业政策等外部因素,审慎考虑对回购义务人及整个私募基金行业可能带来的连锁影响。

中基协尤其倡导,对于以上市为目标的回购条款,各方应本着“友善协商、从长计议”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调整回购目标、延长回购期限、下调回购利率(如适用)乃至解除股权回购协议等多元化方式,妥善解决利益分歧,支持实体企业渡过难关、发展壮大,为实现企业健康发展和基金长期回报奠定基础。

对此,环球律所事务所合伙人刘宪来律师讲述了一个成功案例。在代表投资人处理某投资项目股权回购事宜中,创始股东无力回购投资人所持股权,一度陷入僵局并准备进入司法程序。后经各方努力,在公司估值降低情况下,引入新一轮投资人。新投资人受让主张回购投资人的部分老股,同时延后各投资人的回购触发期限,使公司能继续平稳运营,走出股权回购纠纷阴影。

刘宪来律师建议,基金管理人应合理选择回购义务人,对股权回购触发事件设定清晰可行标准,详细规定回购程序。公司方应充分了解回购触发对公司和创始股东的影响,充分评估是否具备履行回购义务的能力,合理设定回购触发条件和时限,有效隔离股权回购对创始股东个人其他财产的影响。

冯志强告诉记者,对于股权回购问题,市场主要关注回购条款设计、估值调整机制及法律风险比如回购触发条件、估值对赌的公平性、回购资金来源及执行效率等。若想避免相关问题,需要业界各方共同推动,通过综合性环境推动解决目前困局,可从优化条款设计、拓宽退出渠道、鼓励协商调解、平衡投资者保护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着手。

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泽长律师建议,投资人在约定回购义务主体设置上尽量约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仅能约定由标的公司承担回购义务,建议增加担保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保证,或要求第三人为公司回购提供担保。对于公司方,建议合理设定指标,避免业绩要求过高,要求对回购义务人责任设置上限等。

股权回购条款应用广泛

实操层面挑战犹存

据研究,国内一级市场投资活动中“回购条款”的应用率已超90%。汪澍表示,应用范围泛滥加剧一级市场创业企业和投资机构间矛盾冲突,随之而来的是公司治理、资产估值、争议解决等领域的复杂斗争。

“一级创投股权回购纠纷频发主要因市场环境变化、条款设计缺陷、资金压力、利益博弈及法律执行问题。”冯志强表示。

刘宪来律师与郭泽长律师均指出,当前投资人行使回购权主要面临三大核心困境:一是回购义务人偿付能力不足,条款沦为“一纸空文”;二是目标公司回购需履行复杂的定向减资前置程序,实践中难以落地;三是回购权的法律性质认定尚存分歧,各地法院对其属于形成权还是请求权裁判不一,直接影响投资人行权期限与策略。

面对这些长期存在的行业痛点,新修订的《公司法》出台被视为重要里程碑。两位律师均特别关注到,新法新增针对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中小股东回购救济机制,即控股股东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时,受害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这一条款显著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然而,新修订的《公司法》虽在立法层面有突破,但实操层面仍有挑战。郭泽长律师进一步分析,“经营异常”等回购触发条件的量化标准仍模糊,行权期限的争议未完全平息。尽管新法扩大公司回购适用场景,但“减资程序前置”的核心障碍仍存在,回购价格“合理性”的界定及减资程序的具体执行要求,有待未来司法解释与实践进一步明确。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原标题:破解“退出困局”!多方呼吁规范股权回购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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