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福音!工伤认定“三大谜团”,官方给答案了

2025-11-21 13:31:36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打工人福音!工伤认定“三大谜团”,官方给答案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用以完善工伤保险法规的理解适用。

工伤认定需具备“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这三个要素,即“三工”。然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较为笼统,“三工”认定尺度不一。

比如,加班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居家办公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时少见,如今增多,居家办公期间受伤害,是否属工伤?下班途中顺路接孩子出车祸,是个人行为还是工伤?随着《意见(三)》发布,上述疑问有了明确判断依据。

细化“三工”因素 近年来,全国每年超200万职工获工伤保障。《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施行,人社部分别于2013年、2016年发布两份“执行意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涉及“三工”要素,但政策难应对复杂现实。

比如,杨某周末在家加班写会议材料时突发脑梗,周六半夜发病,家人送医抢救,次日TCD脑血管超声显示脑死亡。其年迈父母在外地,家属为让老人接受并见儿子最后一面,选择保持生命体征的抢救方式,杨某最终停止呼吸时间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48小时“视同工伤”时间节点。

此案例有两个工伤认定争议:一是杨某周末在家加班写会议材料时间是否为工作时间;二是超48小时死亡能否“视同工伤”。当地人社部门以猝死超48小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在家完成工作任务时突发疾病猝死,应考虑工作量及医学死亡等因素,最终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意见(三)》发布后,将减少此类案件争议,明确规定加班时间属于工作时间。《意见(三)》对工伤认定的“三工”予以细化。工作时间方面,明确将“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和“加班时间”纳入。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主任杨保全称:“这意味着,即使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只要因公所需,都属工作时间范畴。”工作场所方面,不再局限于单位物理空间,扩展到“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和“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杨保全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为外勤、多点办公等人员提供有力保障。”工作原因方面,特别加入“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的情形。

杨保全告诉记者:“这明确了在工作场所内上厕所、喝水等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只要非完全个人原因导致,也应认定为工伤,回应了社会关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表示:“《意见(三)》第一至三条细化了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有利于条款理解适用把握,维护职工权益。”

“上下班途中”更明确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现实中,“上下班途中”认定复杂。

据报道,陈女士下班后顺固定路线步行去附近幼儿园接儿子放学,被逆行电动车撞倒,送医后诊断为右小腿骨折、脑震荡花费近4万元。出院后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回绝,认为她下班接孩子是个人行为非工作任务。

《意见(三)》对“上下班途中”具体情形细化,将避免上述公司无理做法。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细化4类具体情形。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浩称:“此前职工往返亲属家、上下班途中办日常琐事受伤等情况,工伤认定常存分歧,新规细化后这类争议将大幅减少,也将杜绝无依据的工伤申请。”杨保全也认为职工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买菜等日常活动将获工伤保障。

此外,《意见(三)》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要求“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杨保全说:“这杜绝了‘私了’或口头协议带来的认定难题。”

居家办公也有保障 居家办公增多,工伤认定提上议程。2021年10月,黄某工作时不舒服,交接工作后表示未完成可在家继续。请假回家当晚因喘不上气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地人社局认为黄某病发时不在工作岗位,不予认定工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应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认定为工伤。

《意见(三)》规定,职工按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居家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的,不因在家工作影响认定工伤。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充分考虑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

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工作要求及需要进行,且与日常工作强度和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许浩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移动通信发达,居家远程办公成职场新方式。为适配远程办公常态化趋势,《意见(三)》解决了职工居家办公受伤、突发疾病时工伤认定无据可依问题。

《意见(三)》还规定,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许浩说:“这避免了临时工作沟通被滥用为工伤认定理由的情况。”

杨保全对记者表示,《意见(三)》保障居家办公人员权益同时,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传递明确信号:工伤认定核心是“工作原因”,劳动者主张权利需承担举证责任,如在家突发疾病希望“视同工伤”,需提供证据链证明处于高强度工作状态。

杨保全说:“这有助于规范居家办公管理,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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